工程公司管理制度

2022-11-27 12:02:29 

  第4条施工作业时间

  1、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的8:00――18:00、可以根据现场管理规定以及客户特殊需要适当调整。但有可能发出较大嗓音或影响其他住户休息的施工作业项目不得在8:00――18:00以外时段进行施工。

  2、在装修周期内,工地须持续有作业人员正常施工,不得无故造成工地内无人的情况。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向公司报备,并向客户请假,在取得客户同意后方可暂停施工。

  3、当工地出现可能无法按合同工期交付的情况时,不得停工。

  4、因工艺在求必须暂停施工的情况(如不具备施工条件、地暖施工、油漆等待干燥等)可不向公司报备,但必须提前向客户说明。

  第5条材料及物品摆放规定

  1、施工工地在开工之日至墙面乳胶漆施工开始前均应按规定张贴定置指示牌定置指示牌至少包括:材料堆放区工具摆放区指示牌。

  2、施工材料及施工工具的堆摆放应按现场标识指示实行定置管理。施工材料须实行分区堆放,同类型材料应堆放在同一区域。

  3、业主采购的材料应当签署书面交接记录并堆放在不影响作业的单独区域。有包装的材料在使用前不得自行打开包装,无包装的材料应妥善进行成品保护。

  4、业主自购的甲供材入场时交由项目经理或由项目经理指定的负责组长代为管理,项目经理或组长应细心验收货物并进行必要清点,在验收单上注明签字。交接后,如出现物品的损坏、遗失或数量不符,由项目经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6条现场人身及财产安全管理规定

  1、现场施工人员必需着装整齐上岗,注意现场废弃材料的堆放,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2、所有带电工具均应按装插头并使用插座面板接电使用,严禁直接将电线插入接线盒进行施工。所有电线接线处通电前均应实施绝缘保护,严禁通电时有线头裸露。

  3、工地内所有未接面板、电线的线头须用胶带包好收入线盒内。

  4、高空作业时,须采用结实可靠的支撑物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5、工地现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严禁出现明火,决不允许易燃物品做垫脚,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烧水做饭。

工程公司管理制度11

  一、工程公司管理制度、工程管理部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使基建工程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制度工程公司管理制度。第二条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工程正式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在工程管理部审核后,报领导批准。凡是未经批准开工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条施工单位进场工程公司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组织进驻施工现场。进场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司规划提出临时设施申请报告,经公司审批后,施工单位应按照临时设施申请报告批准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和数量。若确实需要增加临时设施的内容和数量,需提出申请报告报批。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工程公司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承建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五份),报工程部、监理、甲方代表及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如有较大问题,应返回施工单位重新编报,时间限制在三天之内完成。

  第五条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工程公司管理制度,由工程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设计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会议。解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对所有问题必须给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工程协调会制度。为保证工程中有关问题得到及时协调和解决,由工程管理部(土建)门组织,定时召开工程协调会。协调和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施工接口及交叉作业的有关问题;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总平面布臵及其它涉及工程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管理制,必须按照合同和GJ建筑质量法规执行。工程部、设计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均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三落实,防止任何质量事故发生。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必须申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工程开工前,中标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测。凡是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抽检。中标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建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方法按照质量监督站的规定执行。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查,无合格证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使用,并及时清除出场。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审批。设计变更,需经建设单位、甲方代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同意后,报领导审批,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方可施工(详见《设计变更、变更设计、预算外签证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条工序交接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认。上道工序和隐蔽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填报验收申请,报公司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签证认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进入下道工序,验收合格签证认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否则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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